近日,沈阳市房产局联合市发改委、市公安局、市市场监管局、市金融发展局、市城管执法局、市网信办、省银保监局共同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制定16条具体措施,旨在通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,加强部门联合监管,着力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在市场主体监管、租赁交易行为、住房租金监管以及租赁纠纷调解等方面不规范、不到位的问题,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健康发展。目前,《规定》已经开始执行。
房源真实,放心租房
《规定》要求,一是加强房源真实性管理,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、住房租赁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对发布房源的真实性、有效性负责。对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,加强动态监管,进行及时的维护、合并展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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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,市房产部门逐步推行房源核验码,通过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(以下简称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”)对各类市场主体发布的房源进行真实性核验,做到“一房一码”。
二是规范租赁经营收费。要求经营主体明码标价,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,收取续约合同佣金;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,出现拖欠房屋业主租金、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或克扣押金等行为。
同时,市房产部门还按季度发布住房租金参考价。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,现已对三环内70个区域、360个小区发布住房租金参考价,供承租人比对参考。
规范履约,安心租房
签订租赁合同,保证合同正常履约,租赁双方都有应尽的责任和义务。为此,《规定》要求,一是加强租赁房屋的安全管理。出租人用于租赁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、治安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,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,对于集中出租住房达到10间以上或者居住人数达到15人以上的,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,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。承租人也应在接收房屋后,合理使用租赁住房,并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。
二是合理使用租赁住房,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,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,单个房间不得超过2人,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进行隔断或变相隔断。
三是加强租赁纠纷调解处理,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、住房租赁企业承担首要调处职责,积极化解矛盾纠纷;同时畅通诉求渠道,综合运用人民调解、行政调解、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加强监管,维护秩序
规范市场主体管理,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,方能促进市场健康发展。为此,《规定》要求在加强各地区常态化管理的基础上,积极建立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。一是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管理,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、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,以及转租住房10套(间)以上的单位或个人,均纳入管理,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,并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或办理备案。
二是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。对住房租赁企业需开展租金监管业务的,督促开立监管账户,实行租金、押金监管。同时,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,与房产部门共同加强对“高进低出”、“长收短付”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企业的监管。
三是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,对住房租赁企业分级分类管理,并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住房租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。
(沈阳日报、沈报全媒体记者 张晓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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